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邢某、霍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

2023-07-14 18:02:12 591

邢某、霍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


 

邢某、霍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

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
民事裁定书

(2022)0115民初9768


当事人  原告:邢某。
  被告:霍某。
  原告邢某与被告霍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,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。
原告诉称  邢某诉称,邢某与被告霍某于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,2021年8月16日,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作出(2021)0106民初5687民事调解书,调解同意离婚。双方离婚时,尚有共同存款未分割。故邢某提出诉讼请求:1.分割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未分割处理的共同存款暂计100000元;2.本案诉讼费用由霍某承担。
被告辩称  霍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,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,霍某的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河西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本案应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。
本院认为  本院经审查认为,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,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;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。现霍某的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均为天津市河西区,故本案应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。
  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二条、第一百三十条一款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  霍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,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处理。
  如不服本裁定,可以在之日起十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。
落款


审判员 郝志军
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
书记员 吴美军